公调处主要职能
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是对高级公职人员及其家属犯罪行为拥有调查管辖权的独立调查机关。
公调处调查对象“高级公职人员”
《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设置及运营相关法律》(以下简称“《公调处法》”)第2条第1项规定了“高级公职人员”的范围,依据该规定,“高级公职人员”包括以下职位:
《公调处法》所规定的“高级公职人员”
- 总统
- 大法院院长及大法官
- 宪法法院院长及宪法法院法官
- 国务总理及国务总理秘书室所属政务职公务员
- 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政务职公务员
- 依据《公共监察相关法律》第2条第2项规定的中央行政机关政务职公务员
- 总统秘书室、国家安保室、总统警护处、国家情报院所属3级以上公务员
- 国会事务处、国会图书馆、国会预算政策处、国会立法调查处政务职公务员
- 大法院院长秘书室、司法政策研究院、法院公务员教育院、宪法法院事务处政务职公务员
- 检察总长
- 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及教育监
- 法官及检察官
- 警务官以上警察公务员
- 将官级军官
- 金融监督院院长、副院长或监事
- 监察院、国税厅、公平交易委员会、金融委员会所属3级以上公务员
对于大法院院长及大法官、检察总长、法官及检察官、警务官以上警察公务员的腐败犯罪,公调处不仅拥有调查权,还拥有起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