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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调处调查对象“高级公职人员犯罪”

《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设置及运营相关法律》第2条第3项对“高级公职人员犯罪”作出如下定义:

“高级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是指高级公职人员在任期间本人或其家属所犯的下列各项罪行;但家属所犯罪行仅限于与该高级公职人员职务相关而实施的犯罪。(“家属”是指配偶及直系尊卑亲属;就总统而言,系指配偶及四亲等以内的亲属。)

  1. 1.《刑法》第122条至第133条规定的罪行
    (包括依其他法律予以加重处罚的情形)

    • 玩忽职守
      (《刑法》第122条)
    • 滥用职权
      (《刑法》第123条)
    • 非法逮捕及非法拘禁
      (《刑法》第124条)
    • 暴行、虐待行为
      (《刑法》第125条)
    • 公布犯罪嫌疑事实
      (《刑法》第126条)
    • 泄露公务秘密
      (《刑法》第127条)
    • 妨碍选举
      (《刑法》第128条)
    • 受贿、事前受贿
      (《刑法》第129条)
    • 向第三方提供贿赂
      (《刑法》第130条)
    • 受贿后不正当处置及事后受贿
      (《刑法》第131条)
    • 斡旋受贿
      (《刑法》第132条)
    • 行贿等
      (《刑法》第133条)
  2. 2.与职务相关的《刑法》第141条、第225条、第227条、第227条之2、第229条 (仅限于使用依第225条、第227条及第227条之2所规定罪行而制作的文件或记录的罪行)、第355条至第357条及第359条规定的罪行 (包括依其他法律予以加重处罚的情形)

    • 公用文书等的无效、公用物的毁损
      (《刑法》第141条)
    • 公文书等的伪造或变造等
      (《刑法》第225条)
    • 制作虚假公文书等
      (《刑法》第227条)
    • 伪造或篡改公共电子记录
      (《刑法》第227条之2)
    • 使用伪造公文书等
      (《刑法》第229条)
    • 侵占与背信
      (《刑法》第355条)
    • 业务上的侵占与背信
      (《刑法》第356条)
    • 背信收受财物
      (《刑法》第357条)
    • 侵占、背信及背信收受财物未遂
      (《刑法》第359条)
  3. 3.《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第3条 (斡旋受贿) 规定的罪行

  4. 4.《律师法》第111条规定的罪行

    • 以向公务员处理的案件或事务进行请托或斡旋为名,收受或承诺收受金钱、财物、款待或其他利益的人,以及向第三方提供或承诺提供上述利益的人
  5. 5.《政治资金法》第45条 (非法收受政治资金罪) 规定的罪行

  6. 6.《国家情报院法》第21条 (干预政治罪) 或第22条 (滥用职权罪) 规定的罪行

  7. 7.《国会证言及鉴定等相关法律》第14条 (伪证等罪) 规定的罪行

  8. 8.因构成第1项至第5项罪行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同法第2条第4项所规定犯罪收益等相关的,《犯罪收益隐匿规制及处罚等相关法律》第3条(犯罪收益等的隐匿及伪装)或第4条(犯罪收益等的收受)规定的罪行